城建类企业融资涉及地方债务的需进行43号文排除
发布时间:2014.12.02 浏览次数:4976次

  大智慧通讯社获得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最新文件显示,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简称43号文)等文件精神,以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行为,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交易商协会要求城建类企业后续融资只要是可能涉及到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包括公募私募新注册、备案发行),均需要进行43号文的排除。

  为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精神,稳步推动城建类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近期城建企业项目注册相关工作进行了讨论研究,协会对城建类企业涉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问题进行进一步细化。

  交易商协会要求城建类企业债务融资总体原则是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不得用于公益性资产,后续只要是可能涉及到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包括公募私募新注册、备案发行)均需要进行43号文的排除。

  交易商协会还完善了《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要点》,要求各主承销商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根据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要点,协会明确城建类企业举债必须符合43号文等文件要求,举借债务不会增加政府债务规模。

  交易商协会强调城建类企业募集资金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匡算依据;用于项目的,需为非公益性项目;归还贷款的,需要进一步核实贷款形成的原因,不得用于偿还BT业务和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形成的银行贷款,但可用于偿还已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出让用地形成的银行贷款。

  10月2日,国务院出台43号文共有七个部分,43号文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和存量债务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  3号文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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