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16]1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中的“工商注册资金”、“注册资金”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删除附件一第六条。
二、将《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三、删除《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款。
删除附件1、附件2中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金”。
四、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将第六条第三十四款第二项修改为“2.净资产《标准》中的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五、删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企业上一年度合法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删除第五条第十九款。
删除附件1中的“注册资本”。
六、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中的“实缴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七、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条中的“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修改为“经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