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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2016年底前全面整改违建项目

发布时间:2014-12-16 00:00:00 | 浏览人数:5307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推进环境质量改善。《通知》提出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二是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三是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四是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五是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对《通知》进行解读。

  四项任务有时限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已经或即将陆续发布,落实需要加强监管执法来实现。“就环境监管执法下发一个文件很有必要,本次《通知》也是国务院就环境监管第一次作出安排部署。”邹首民表示。

  “《通知》的一大亮点就是提出了地方政府必须做4项有时限要求的工作。” 邹首民说。

  《通知》提出: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一些地方推行‘宁静日’,禁止职能部门到企业检查;有些地方为招商引资,降低准入门槛,这些都属于‘土政策’。” 邹首民介绍。

  2015年底前完成两件事,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划分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单元,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2016年底前,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并完成整改任务。

  环境违法“零容忍”

  邹首民介绍,“过去一年来,环境污染犯罪移送的案例数量超过了以往十年的总和。基于此,《通知》明确要求加强环保、公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联动。”

  《通知》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三项制度”(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四项机制”(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邹首民介绍,为有效遏制当前环境违法行为高发频发态势,《通知》要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通知》也首次明文规定,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

  长期以来,公众不理解、不支持环境执法现象较为突出,执法外部环境改善程度有限。《通知》要求,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公众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公众通过自主申请或环保部门邀请,参加日常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在体验环境执法工作的同时实施外部监督;二是公众通过关注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以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表达自身的监督意见。” 邹首民介绍。

  建立倒查机制,终身追责

  邹首民介绍,《通知》明确了地方政府和工作人员未尽职履责或违纪违规情况的责任追究事项:监管不履职、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移送不移送(该受理不受理)等四种监管不作为行为要被追究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且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等四种情况,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全面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科学划分了省、市、县级监管事权。” 邹首民说。省级在负责督查市县级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主要负责巡查和稽查,督促市、县落实网格化管理。市、县两级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另外,《通知》还提出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解决各种监管死角和执法盲区问题。

  “根据《通知》,自2015年起,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 邹首民说。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