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审批〔2016〕46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精神,现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资质证书已过期的,不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换证申请。原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以下对应关系办理换证申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可换发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可换发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三级资质可分别换发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丙级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可换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
二、已取得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先按照我厅《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审批〔2015〕130号)的要求换领我厅颁发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
(一)持有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且尚未换发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申请建筑业资质简单换证时一并提出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换证申请,所申请的资质内容应包含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所对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附件材料应增加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扫描件。
(二)已换发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原则上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换证工作,并根据所取得的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提出相对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附件材料应提交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及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
(三)未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直接按照我厅《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审批〔2015〕130号)的要求换领有效期3年的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附件材料应提交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
三、已取得一体化二级资质的企业在换领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后,应在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已换领的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申请换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
(一)已持有我厅审批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同时提交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我厅将更换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将我厅审批的所有工程设计资质打印在同一本证书上。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足3年的,证书有效期以3年计算;超过3年的,证书有效期以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准。
(二)未持有我厅审批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我厅直接换发有效期3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四、已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三级资质的企业,应先换领我厅颁发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已换领的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证书.
五、一体化二级企业换领丙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放弃某项资质换证的,需在换证时提交企业书面申请。
六、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可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