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联合下发通知,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以下简称“重点城市”)建设。“十三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不少于1个重点城市,树立地区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引领标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直接作为重点城市进行建设。
根据通知,重点城市应完成以下目标: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模化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直辖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不少于500万平方米,副省级城市不少于240万平方米,其他城市不少于150万平方米,改造项目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比例不低于40%。完成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开展基于限额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建立健全针对节能改造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政策及融资模式,形成适宜的节能改造技术及产品应用体系。建立可比对的面向社会的公共建筑用能公示制度。
重点城市要提高新建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执行质量,强化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执行监管,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标准执行到位。同时,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及披露机制。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整合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数据信息,构建面向政府、市场、业主、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利益相关方的公共建筑节能信息服务平台。
在金融支持措施方面,要建立信息共享与产融合作机制。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银监会派出机构要构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共享机制,建立节能改造项目储备库,定期向金融机构等主体公开拟近期实施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建筑信息、改造计划、实施企业信息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进全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库的建立,并逐步形成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切实推动项目相关方与金融机构对接。同时,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将重点城市建设工作列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年度检查重点内容,检查结果与国家对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相挂钩。建立重点城市信息通报、绩效评估与日常督导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此外,还要完善法规政策体系,推动公共建筑节能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建设,研究建立建筑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第三方审核机构诚信“白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重点城市(原则上为地级及以上城市)。各省、自治区推荐城市数量不少于1个。鼓励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积极申报成为重点城市。
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审核确定并公布重点城市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