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对2007年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日前发布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6月30日前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特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在企业资信能力方面,要求企业净资产6亿元以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3年营业收入均在50亿元以上、银行授信额度均在10亿元以上、未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对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类别工程技术管理经历、工程序列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2项符合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工程。在科技进步水平方面,企业须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近3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均达到营业收入的0.8%以上。
同时,对企业工程业绩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在建筑工程方面,要求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任意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且工程质量合格:高度120米以上的建筑物,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建的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高度60米以上的预制装配式建筑工程。
根据征求意见稿,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